邢台市区市场管理规范
发布时间: 2009-05-04 发布机构:市司法局 浏览次数:64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工作部署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邢台市区市场管理规范
政字〔2006〕52号 2006年12月6日
为加强市场规范化管理,规范管理行为和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向健康有序、繁荣稳定的方向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邢台市市区市场管理办法》制定如下规范:
一、上市商品管理规范
(一)进入市场交易的农副产品、工业品,必须是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允许流通的商品,必须符合商品有关质量、计量、卫生包装等规定。按规定必须进入指定场所进行交易的,应在指定场所上市。
(二)下列商品、物品严禁上市销售:
1、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或者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的商品;
2、失效、变质的商品;
3、应当检疫而未检疫、检疫不合格或者伪造检疫结果的商品;
4、有毒、有害、污秽不洁、腐败变质的食品,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及其制品以及其他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5、应当注明而未注明厂名、厂址的商品;
6、应当注明而未注明或者标注虚假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商品;
7、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
8、走私物品;
9、反动、淫秽、封建迷信的出版物、音像制品和其他非法出版物;
10、国家和省市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
11、法律、法规、规章禁止上市交易的其他物品;
12、禁止在市场内违法行医贩药。走私物品。
二、经营行为管理规范
(一)经营者应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进行交易活动,不得超越经营范围或改变经营方式。
(二)经营者在进行交易时,不得采取下列不正当手段:
1、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进行贿赂销售和购买商品;
2、违背购物者意愿搭售商品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
3、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商品信誉等其他不正当手段;
4、缺斤少两;
5、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消费者提出的修理、更换、退货、退还货款或赔偿损失的要求及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三)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应使用文明语言,耐心解答购买者的问询,并按规定给付信誉卡。
(四)经营者从事交易活动,不得采用下列违法手段扰乱市场经济秩序:
1、欺行霸市,哄抬物价,互相串通垄断价格;
2、强买强卖、骗买骗卖;
3、倒卖国家规定专营、专卖商品;
4、不按规定缴纳税费;
5、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三、管理行为规范
(一)市场管理实行定人员、定任务、定岗位、定责任、定奖惩的 "五定" 岗位目标责任制。
(二)市场经营管理所应建立完善市场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如 "市场管理人员工作守则" 、 "市场协管员守则" 、 "市场巡回检查规定" 、 "请示报告制度" 、 "市管人员奖惩办法" 、 "市场值班规定" 等。
(三)市场监督管理实行 "六公开一监督" ,即:管理人员姓名、职责公开;摊位安排公开;市场政策、法规公开;收费标准公开;管理人员廉政守则公开;违章案件处理结果公开;设举报箱或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四)市场管理人员应着装或者佩带标志上岗,廉洁勤政,秉公办事,依法管理,树立良好形象。
(五)严格收费制度,按规定项目、标准收费,收费金额、收费标据和收费帐目相符。现金日清月结,按时上交。
(六)所有市场管理人员必须接受政策和业务培训,经考试合格者方可上岗。培训和考核要制度化、经常化。
四、经营秩序管理规范
(一)经营者必须持照(证)经营,食品经营者应当持有卫生许可证和身体健康证,并将照(证)悬挂在醒目位置。人证相符、证照相符,严禁无照经营。
(二)经营者应当在市场管理所核准的地点摊位经营,不得随意摆设摊点,不得擅自转让、出租、出借摊位。
(三)上市商品按大类分行划市,行市标牌醒目,摊位编号定位,排列整齐,商品陈列有序,无乱摆乱放现象。
(四)服装、鞋帽、家具、家电等商品实行信誉卡制度。
(五)经营易燃易爆商品必须经批准,在指定地点出售,并采取切实可行的防火、防爆措施。
(六)进入市场的车辆必须按规定停放,确保道路畅通。
五、市场物价管理规范
(一)商品由交易双方协商议定商品价格,随行就市;属于物价部门对商品价格实施监控管理的,应当执行有关规定。
(二)各类商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三)对与群众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商品及一些重要生产资料,在价格出现较大波动时,实行政府规定的最高限价。
六、市场计量管理规范
(一)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必须使用符合法定计量单位要求的计量器具。
(二)经营者使用的计量器具应当接受当地计量部门定期检定,逾期未检定的不得使用。
(三)市场应设公平称、公平尺和计量监督台。
七、市场治安管理规范
(一)固定座商一百户以上,流动摊位五百户左右的大中型市场,应当建立市场治安办公室。
(二)市场治安办公室要建立健全治安工作的规章、制度,落实工作责任制。
(三)健全完善防火组织,备有必要的消防器材和设施,抓好教育培训,落实安全防火制度,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八、市场卫生管理规范
(一)市场设专(兼)职保洁人员,做到无污尘、无污水、无脏物,保证干净整洁。
(二)市场设有垃圾箱、果皮箱等必要的公用卫生设施。
(三)经营者实行卫生 "三包" ,即:包摊位(门店)卫生,包摊位(门店)周围环境卫生、包个人卫生。
(四)从事食品、饮食业的经营者营业时应携带健康证,应穿着清洁工作服、帽和套袖。
(五)从事食品、饮食业经营的,应当备有清洁消毒设备防尘、防蝇设施,食品夹、洁净无毒包装物和专用容器,食具实行消毒制度。
(六)市场要定期投放鼠药,搞好灭蝇灭鼠。
九、市场档案、统计管理规范
(一)建立市场档案、文书档案、统计档案、市场统计台帐,来信来访记录等档案资料。
(二)严格落实统计报表制度,设专(兼)职统计人员、统计报表及时准确,做到原始登记、台帐与报表数相吻合,按时完成报表和动态分析,及时发布市场信息。
(三)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数字,不得拒报和迟报统计报表。
十、市场设施管理规范
(一)市场内的固定门店、经营设施应统一规划、设计,场地(摊位)利用率高、布局合理、整齐美观。
(二)市场内的固定门店,经营设施要定期维修,保持良好的场容场貌,创造优美的经营环境。
(三)市场内的经营设施要专人维护,不准改作他用。
(四)经营者使用市场的固定门店、柜台,应签订协议,市场管理所按协议规定的权利义务进行管理。
(五)自投资金在市场内建的门店,拟出售、出租、拆除、改造的,须经市场主办单位同意。
(六)市场内的水、电、厕所等公用设施应齐全完备。不准私自接水管、乱接电源。
十一、市场服务管理规范
(一)市场设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金融、通信、保险、信息、货运等方便经营的配套服务机构。
(二)市场设有实际需要的饮食、住宿、寄存、医疗、修理等方便经营者生活的基本服务设施。
(三)市场设商品行市实际需要的经营设备、设施。
(四)组织发展经纪人队伍,发展贩运户,开展商户引缺泄余和帮购帮销服务。
(五)市场设咨询服务台,调解消费纠纷,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十二、市场宣传教育管理制度
(一)市场设有广播、板报、宣传栏、读报栏等宣传设施。
(二)要定期和不定期对经营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形势和政策教育,做到内容丰富,形式多样,效果良好。
(三)在经营户中建立行业组织,让经营者做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
(四)组织开展 "文明商户" 、 "信得过摊位" 等评比竞赛活动,弘扬正气,调动积极因素。
十三、市场罚没处罚规范
(一)对违法违章行为处理应该在职权范围内进行。
(二)处理违法违章行为,应坚持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三)对违反管理协议的违章行为,按协议规定处理。
(四)对违犯市场管理秩序的行为,由公安、工商、技术监督、物价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职权,给予警告、停止销售违章商品、暂扣商品和计量器具、收取滞纳金、罚没和取消摊位经营资格、罚款等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