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邢台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9-08-10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111     字体:[  ]

体裁分类:工作部署     主题分类:民政、扶贫、救灾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大曹庄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邢台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主要领导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八月十日

  

 

邢台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实施办法

 

    为规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最大限度减少因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国气象局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和《邢台市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预警信号的确定

    按照《邢台市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规定,市政府成立突发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由市政府主管市长任指挥长,市政府主管秘书长、市气象局局长担任副指挥长。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气象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气象局主管局长担任,负责全市突发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测、报告、预警等工作。

    按照国家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等级标准,Ⅳ级(一般)的预警由市气象台决定发布,Ⅲ级(较重)以上的预警,由市气象局报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下列情况下,经副指挥长签发,以市气象台名义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1.省气象台发布了灾害性天气预报,我市处在预报区域内;

    2.市气象局做出本市未来有灾害性天气过程的预报;

    3.周边地区已出现了灾害性天气,有可能影响到本市;

    4.本市区域内已出现灾害性天气,预报未来还将影响本市。

    Ⅲ级(较重)以上预警信号确定向社会发布时,要在10分钟以内向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报告。

    二、预警信号的发布

    (一)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决定发布预警信号后,市气象局以邢台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名义,采用明传电报形式,同时向以下单位报送:

    1.市委、市政府值班室;

    2.市政府主管秘书长(由其向主管市长报告);

    3.日报、晚报、市电视台、市广播电台;

    4.邢台移动、联通、电信公司;

    5.市城管执法局;

    6.邢台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市气象局在发送明传电报的同时,还要利用现有的气象手机短信系统向上述单位主管领导发送预警短信息(由市政府应急办向市气象局提供名单及电话号码)。

    (二)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接到预警信号后,要按照规定时限,通过以下方式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号,并提示防御要点:

    1.邢台电视台在接到预警信号后,在电视节目播出运行时间内的,要在15分钟之内,制作并在其全部3个频道播发预警信号滚动字幕或插播预警信号,滚动字幕连续播发10次,间隔时间为1分钟;

    2.市广播电台在接到预警信号后,在广播节目播出运行时间内的,要在10分钟之内,在其全部3个频道向听众播报预警信号;

    3.邢台移动、联通、电信公司在接到预警信号后,要在20分钟之内,向重点人群发送预警信号短信息(由市政府应急办商市气象局确定后,向上述通讯公司提供名单及电话号码);

    4.市城管执法局在接到预警信号后,在正常运行播出时间内的,要在20分钟之内,利用其管理的街头大屏幕电子显示屏播发预警信号。

    自发布预警信号起,市气象局要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严密跟踪天气变化情况,根据最新资料及时更新预警信号或解除预警信号。同时,要认真监听、监视和监看广播电台、电视、手机短信等是否按时并正确播出预警信号,发现有延误或错漏时,要进行登记并立即联系补发纠正。

    三、应急响应的启动

    预警信号发布后,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严阵以待,做好启动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的准备:

    (一)各县(市、区)政府、各成员单位,在接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应密切监视气象灾害的发生、发展情况,确定本区域、本行业气象灾害发生发展的有关信息后,在30分钟内报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为启动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提供依据。

    (二)一旦出现气象灾害,根据天气变化和气象灾害发生、发展情况,按《邢台市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有关要求及时启动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的相应级别,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灾害涉及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应急预案中各自的职责规定,迅速开展应急工作。

    四、责任追究

    各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一)未按规定启动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和做好相应的应急工作的;

    (二)未及时发布和播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

    (三)在收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未及时向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气象灾害发生信息的;

    (四)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未依法履行本办法的职责,严重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的。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