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邢台市市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发布时间: 2010-02-08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54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工作部署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的安全管理,保障国家、集体和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城市环境,维护和谐的社会秩序,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就邢台市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通告如下:
一、下列地点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以下简称禁放区):
(一)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
(二)邢台宾馆等重点涉会宾馆(饭店)及医院、学校、幼儿园、公园、商场、影剧院、集贸市场、敬老院、火车站、汽车站等公共场所及周围五十米以内;
(三)加气站、加油站、液化气站等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地点及周围一百米内;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军事重地;
(五)建筑物内及建筑物的屋顶、阳台、楼道、窗口。
二、下列区域为限制燃放升空类烟花爆竹的区域(以下简称限放区):
邢台市区西至钢铁路、东至邢州路、南至新兴大街、北至泉北大街以内的区域(含本区域内的邢台县部分)。
三、禁止燃放升空类烟花爆竹的时间:
除春节期间(农历腊月二十三至正月十六)和经批准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以下称焰火燃放活动)外,其余时间一律不得燃放升空类烟花爆竹。
四、在限放区内,春节期间下列时段可以燃放各类烟花爆竹:
(一)农历腊月二十三至腊月二十九,每日七时至二十四时;
(二)农历腊月三十至正月初一,每日零时至二十四时;
(三)农历正月初二至正月十六,每日七时至二十四时。
五、公安部门是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环境保护、供销社等部门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监管职能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协同公安部门做好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公安、安监、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
六、桥东区、桥西区、邢台县政府,以及市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应当做好本辖区、本单位限制燃放工作,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工作。
七、在国家和省、市重大庆典及其他节日举办焰火燃放活动的,应当根据危险等级报经公安部门审查批准后,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
八、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由公安部门统一设置警示标志,产权或使用单位负责维护警示标志并监督燃放行为。
九、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有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没有陪同看护的,由公安部门或者相关部门予以制止,并对监护人进行批评教育。
十、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燃放,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十一、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按下列规定对责任单位处以罚款:
(一)燃放的产品没有单筒礼花弹且组合烟花数量在一百件以下的,处二万元罚款;
(二)有单筒礼花弹且礼花弹数量在一百枚以下的或燃放组合烟花数量超过一百件不满二百件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有单筒礼花弹且礼花弹数量超过一百枚不满三百枚或燃放组合烟花数量在二百件以上不满三百件的,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四)有单筒礼花弹且礼花弹数量在三百枚以上或燃放组合烟花数量在三百件以上的,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十二、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燃放时间不满三分钟的,处五日行政拘留;
(二)燃放时间三分钟以上不满十分钟的,处七日行政拘留;
(三)燃放时间十分钟以上不满三十分钟的,处十日行政拘留;
(四)燃放时间三十分钟以上的,处十五日行政拘留。
十三、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原有规定与本通告不符的,以本通告为准。
特此通告
二〇一〇年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