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2010-11-08      发布机构:市财政局      浏览次数:97     字体:[  ]

体裁分类:工作部署     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           

 

邢台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邢台市中心支行
文件
 

邢市财库〔2010〕1号
 


 

邢台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邢台中心支行
关于印发《邢台市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级各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各国有商业银邢台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邢台分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邢台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邢台分行,邢台市商业银行,邢台市农村信用联社: 
   
为进一步做好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工作,促进我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不断深化,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 [2002] 48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财库[2004]1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财库[2006]96号)、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河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财政资金收付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库[2003]17号)和《河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财库〔2010〕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银行账户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了《邢台市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邢台市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国库管理制度改革顺利实施,从源头上防治腐败,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市级预算管理的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银行账户的管理。
市级预算单位分为一级预算单位、二级预算单位(特殊情况可分为三级、四级等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
    第三条
  市级预算单位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实行财政审批、备案制度。
    第四条
  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本单位的银行账户,具体办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手续,负责银行账户的使用和核算。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银行账户的申请开立及使用的合法性、安全性负责。
    第五条
  单位应在国有银行、国家控股银行或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商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开立账户。

第二章银行账户的设置
第六条  单位账户的设置坚持 "规范、高效、精简" 的原则,严格控制,规范管理。
    第七条
  经财政部门批准,单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可设置基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第八条
  单位只能设置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日常收支、往来资金等转账结算、现金收付等业务。 
   
纳入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单位开立的零余额账户与基本存款账户合并使用,其账户应在财政部门选定的代理银行范围内选择开设。
    第九条
  单位一种专用款项只能设置一个专用存款账户,并纳入单位财务管理机构集中管理,用于核算特殊专项收支和有特定用途的专项资金的收支活动。主要包括:
    (一)基本建设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用于核算本单位使用的基本建设资金,多个建设项目可分账核算,全部项目竣工后该账户应及时予以撤销。建设项目资金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施工单位的,可不设置此账户。
    (二)党费、工会经费专用存款账户,用于核算单位党费、工会经费。
    (三)售房收入、住房维修基金、个人住房公积金、购房补贴专用存款账户,用于核算职工按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交纳的住房款项等资金。
    
   
(四)国家非税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原则上只设置由财政部门管理的非税收入汇缴清算账户,用于归集、记录、清算非税收入资金。对确有特殊情况,需要设置非税收入汇缴账户的单位,须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该账户资金不得用于本单位的支出。
    (五)系统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系统财务与本级机关财务机构分设并对所属单位有转拨经费的一级预算单位,可设置此账户。
    (六)国家规定设置的专用账户、单独核算的其他各类专用基(资)金账户。
    第十条
  单位因基本建设项目从银行取得贷款,可设置一般存款账户。
    单位贷款账户只能用于归集、划拨银行贷款资金,贷款还清后应予撤销。
    第十一条
  经批准成立的临时机构,确因业务需要可申请设置临时存款账户,账户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第十二条
  需设置外汇账户、外汇人民币限额账户的单位,可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和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按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因特殊原因,经财政部门批准,单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可申请设置的账户:
    (一)单位所属异地办公、独立核算的非法人机构设置的基本存款等账户。
    (二)单位资金集中核算机构设置的账户。
    资金集中核算机构为法人单位的,可设置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归集、核算成员单位资金;资金集中核算机构为非法人单位的,可以单位名称加资金集中核算机构名称设置结算账户。
    (三)其他确需设置的账户。

第三章银行账户的开立
第十四条  单位按本办法规定报经市级财政部门审批后,方可申请开立银行账户。二级及以下预算单位按照基层预算单位管理。
    第十五条
  单位申请开立银行账户,需统一填报《邢台市市级预算单位开立(变更)银行账户申请表》(附件1),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开立基本存款(零余额)账户,应提供本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证(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及其他相关材料。新成立的单位还应提供邢台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本单位成立的文件。
    (二)开立其他银行账户还应提供下列相应文件:
    1、开立基本建设资金账户,应提供邢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的基本建设项目立项文件;
    2、开立住房管理类账户,应提供实行住房制度改革的批复文件;
    3、开立贷款账户,应提供相关项目的贷款合同(或协议)。
    4、因特殊情况,确需开立非税收入汇缴账户,应提供收费立项依据等文件。
    第十六条
  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填报《邢台市市级预算单位开立(变更)银行账户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由其市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财政国库部门审批。
    (二)财政国库部门在接到单位申请的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申请,在《邢台市市级预算单位开立(变更)银行账户申请表》上签署同意意见;对不符合规定的申请,告知原因并将全部材料退申请单位。
    (三)单位持财政国库部门审批后的《邢台市市级预算单位开立(变更)银行账户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到相关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四)开户银行应按照本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开户手续,并报当地人民银行核准或备案。
    (五)单位应在开户后5个工作日内,将《邢台市市级预算单位开立(变更)银行账户申请表》送审批部门留存。开立基本存款(零余额)账户,还应填写《邢台市市级预算单位基本存款(零余额)账户备案表》(附件2)报财政国库部门备案。
 
第四章银行账户的变更与撤销
    第十七条  单位银行账户应保持稳定,确需变更的,应重新办理开户手续,并将原账户撤销,资金余额转入新开立账户。 
   
第十八条  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应提供下列相关材料:
    (一)变更银行账户,应提供原开立账户时单位留存的《邢台市市级预算单位开立(变更)银行账户申请表》原件或复印件等材料,不能提供的则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办理。
    (二)撤销银行账户,应提供银行出具的单位已撤销账户的证明。
    第十九条
  发生下列事项的,不再经财政国库部门重新审批,但单位应在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填写《邢台市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变更备案表》(附件3),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报财政国库部门备案,同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到开户银行办理相关信息变更手续。
    (一)因开户银行内部机构整合、系统升级等原因变更开户银行或账号的。
    (二)单位名称变更,但开户银行和账号不变更的。
    (三)单位法人、预留印鉴等主要开户信息发生变更,但开户银行和账号不变更的。
    (四)单位主管部门发生变更,但开户银行和账号不变更的。
    (五)其他按规定不需要财政国库部门核准的变更事项。
    第二十条
  单位撤销银行账户时,应向开户银行提出销户申请,同时核对银行账户余额(或财政授权支付额度),经双方核对无误后,单位办理销户手续,银行出具销户证明。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填写《邢台市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变更备案表》,并附销户证明复印件报财政国库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单位被撤销或并入其他单位的,其账户应予撤销,并按相应政策处理资金余额。销户情况由市级主管部门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第五章银行账户的年检
第二十二条  单位银行账户实行年检制度。
第二十三条  单位于下一年度2月底以前,对截至上年12月31日本单位所有银行账户填写《邢台市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情况表》(附件4),并对银行账户使用及管理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做出书面说明,由其市级主管部门汇总并签署意见后统一报财政国库部门。
    第二十四条
  财政国库部门于4月底以前,完成对账户年检资料的审核工作,并根据审核情况做出回复,对发现的违规行为做出处理决定。
    单位取得财政部门审核回复后,应持相关资料于6月底以前,到开户银行办理银行账户年检。

第六章银行账户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财政国库部门建立单位银行账户管理信息档案,负责单位银行账户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人民银行负责开户银行及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单位要按照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规定的用途使用银行账户,不得出租、出借、转让银行账户,不得以个人名义存放单位资金。
    第二十七条
  开户银行不得办理未经财政部门审批或备案的单位银行账户开设业务。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门对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新设、保留、变更银行账户的,应按规定进行处理;发现开户银行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移交当地人民银行或外汇管理局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人民银行应监督开户银行按本办法规定为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查处开户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国家外汇管理局应按本办法和国家外汇管理规定,监督单位开立和使用外汇账户,查处开户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附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邢台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邢台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

1、《邢台市市级预算单位开立(变更)银行账户申请表》
       2、《邢台市市级预算单位基本存款(零余额)账户备案表》
       3、《邢台市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变更备案表》
    4、《邢台市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