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邢台市落实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1-07-14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28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工作部署 主题分类:民政、扶贫、救灾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大曹庄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邢台市落实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实施意见》,已按《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33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政府令[2010]第9号)、并结合工作实际进行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落实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邢政[2009]26号)同时作废。
二○一一年七月十四日
邢台市落实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和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口联[2005]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奖励对象、标准及条件
(一)奖励对象:只有一个子女且领取过《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含合同制工人)。
(二)奖励标准:从领取《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起,至子女18周岁止,父母每人每月10元奖励(2003年10月1日前每月5元);独生子女父母按法定退休年龄退休时一次性3000元奖励;符合照顾二胎条件,但自愿放弃不再生育的1000元奖励(2003年10月1日前500元)。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享受奖励:
1、持有原发《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及补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
2、持有单位关于独生子女父母身份证明,且经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核确认的;
3、持有原始独生子女保健费支领凭证的。
以上所列情况包括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于2003年10月1日以后死亡的。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领取条件、发放程序,严格按照《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执行。
二、奖励资格审核确认程序
(一)个人申请:符合奖励条件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计划生育奖励申请审批表》,并提供家庭成员《户口簿》、夫妻双方《身份证》及本人《结婚证》、《生育证》、《退休证》、《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材料。
(二)单位审核:夫妻双方单位分别对其婚育等具体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在本单位张榜公示10天。公示期间群众无异议的奖励对象,经单位领导签字,由所在单位予以确认。
奖励对象个人资料由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负责建立个人档案,并报人口计生部门备案。
三、奖励经费来源及发放程序
(一)差额、自收自支、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奖励资金由单位审核发放。
(一)差额、自收自支、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奖励资金由单位审核发放。
(二)正常运转企业所需的奖励资金,由本单位审核发放。
(三)停产、半停产企业的奖励资金,原则由单位审核解决。如果一时无法解决的,待改制、破产时将奖励经费一并列入职工安置费用解决。
(四)市属企业已经破产,但奖励政策没有兑现的,由本单位于每年的7月底前审核上报,报送内容包括《计划生育奖励申请审批表》、《年度计划生育奖励花名册》和《年度计划生育汇总表》,各相关部门各审核5天,由本单位(清算小组)于8月底前报市计生委,市计生委于9月10日前汇总后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于9月底前统一发放到个人手中。
(五)属于全额行政、事业单位的奖励资金,由本单位负责审核,于每年的8月底前将《年度计划生育奖励花名册》、《年度计划生育汇总表》报单位所在的乡级计生办(办事处),乡级计生办(办事处)审核后于9月5日前报县(区)级计生局;县(区)级计生局于9月10日前报市计生委,市计生委汇总后于9月15日前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于9月底前统一发放到个人手中。
四、奖励落实的监督检查
(一)成立由政府领导任组长,财政、国资、人口计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公安、交通运输、商务、粮食、供销、物产等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领导小组,负责对奖励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
(二)把奖励落实工作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凡工作不力、落实不到位的单位,一票否决。有弄虚作假、冒领奖励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要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各新闻媒体要加大宣传力度,让群众充分了解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其他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落实计划生育奖励开辟 "绿色通道" ,使每一位符合奖励条件的对象都能享受到奖励。
附件:1、计划生育奖励申请审批表
2、年度计划生育奖励花名册
3、年度计划生育奖励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