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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民政局证明事项保留目录(2024年修订版)
发布时间: 2024-06-21 发布机构:市民政局 浏览次数:47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民政、扶贫、救灾
邢台市民政局证明事项保留目录(2024年修订版)
序号 | 审批服 务部门 | 证明事项 | 证明材料 名称 | 设定依据 | 出具证明单位 | 备注 | |||
法律 | 法规 | 国务院决定 | 规章等程序性规定 | ||||||
1 |
市民政局
| 港澳台居民及华侨婚姻登记 | (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华侨)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 《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 | 港澳台公证机构;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 | |||
2 | 市民政局 | 涉外婚姻登记 | 外国人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 《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 | 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 | |||
3 | 市民政局 |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 | 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民政部令第16号)第三、四、五、六、七条 | 收养人居住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权机构 | |||
4 | 市民政局 | 寄养家庭成员健康状况证明 | 办理儿童寄养业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年10月17日修订)第四条、第九十三条 | 《家庭寄养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4 号,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第十二条 |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
附件:1.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办事指南明白卡(1).doc
4.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办事指南明白卡(1).doc